我局组织起草了《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6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时间以邮戳为准)将意见寄至:南宁市嘉宾路1号南宁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邮编530021)。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WJLI@126.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771-5530440、5531986。
附件:《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商务局
2017年6月7日
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商务诚信建设,提高商务领域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务领域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黑名单”管理分为“红名单”管理和“黑名单”管理,指商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商务领域经营者或人员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进行分类管理或对待。
第四条 商务诚信示范单位列入“红名单”,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发现有失信行为的从名单中删除并公示。
第五条 有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列管程序重新进行:
(一)被各级商务部门施以最高额度一半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及其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
(二)通过虚假、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级商务部门行政许可资质的经营者及其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
(三)通过虚假、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级商务部门项目及资金扶持、获得评优评先表彰的经营者及其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
(四)在商务部门的监管事项中,因同一问题被超过10次投诉造成严重影响(被媒体曝光、引发群访等),经查证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而负有直接责任,且距第一次被投诉起超过15日不妥善处理的经营者及其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
(五)与商务部门签订承诺书、责任书、合同、协议等,未能履约且负有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及其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
(六)向商务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诱导其违法违规履职的经营者或有关人员;
(七)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者或人员。
第六条 “红名单”列管程序参照当年度的广西商务诚信示范创建相关方案进行。
第七条 “黑名单”列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商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或有关人员存在应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应收集相关证明材料送南宁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
(二)南宁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会同相关科室初审,必要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三)初审通过后提交南宁市商务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负责收集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 “红黑名单”产生或调整后在南宁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及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条 经营者被列入“红名单”期间受以下激励:
(一)商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示表彰或在相关活动中进行推介;
(二)商务部门安排资金扶持、项目支持、评优评先、活动推介时予以优先或加分考虑;
(三)在商务部门监管事项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推动进行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
第十一条 经营者或有关人员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受以下惩戒:
(一)商务部门安排资金扶持、项目支持、评优评先、活动推介时不予考虑;
(二)在商务部门监管事项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加大检查频次;
(三)符合相关条件的推动进行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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