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企业征信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2)履行对征信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3)制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向征信服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的实施细则;(4)组织引进和鼓励发展以信用报告、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5)研究制定《南宁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办法》、《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布办法》、《南宁征信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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